《其他電》4理由 可成股東會納「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提案
一、針對任何股東提案,本公司皆會深入研析相關法令,必要時,並會參酌外部法律顧問之意見,審慎審議提案之適法性,以求一切合法合規。
二、前述股東提案之內容,該等股東前已於112年度股東提案期間提出,本次提案除將提案年度變更爲113年度外,其餘內容皆與112年度之提案相同。鑑於該股東提案之構成要件事實、處理對象與條件,以及授權原因之不同,本公司董事會認爲該提案應屬二項提案,因而本公司去(112)年未將該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程。惜乎主管機關與本公司有不同之意見,進而逕行裁處,本公司對此深感遺憾。另本公司董事長已針對上述裁處依法提起訴願,目前正由訴願機關審理中。
三、本公司董事會於113年4月18日會議中決議,將本項股東提案列入113年度股東常會之議案,以示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但亦表明「本案之通過並不否決本公司112年4月18日董事會之決議,有關本案股東提案項數認定之問題,應依相關行政爭訟程序之結果而定」。
四、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6項規定,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該提案股東,並將該議案列於股東常會開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