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疫情期間亂吐痰挨罰1200 法官不採所稱「不得已」

騎士疫情期間亂吐痰遭罰12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未採「不得已」說法予以駁回。(資料照片)

黃男在去年11月疫情2級警戒期間,騎機車行經中市太平區附近往路邊亂吐痰,民衆錄影舉發,被臺中市環保局裁罰1200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他因感冒,一時找不到衛生紙吐痰,也不想含在口中,「不得已」才往路邊吐,並非惡意。法官認定,騎機車時若有吐痰急迫必要,也不是不能吐在機車踏板、行李箱內,予以駁回,可上訴。

黃男在去年11月7日下午1時許騎機車行經中是太平區六順路的六順橋附近,朝路邊吐痰,被民衆錄影存證舉發,臺中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罰款1200元,黃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指出,他當天感冒,鼻涕倒流,因找不到路邊可吐痰之處,又沒有衛生紙或其他可包覆物品可吐痰,他不想把痰含在口中,不得已纔會往路邊吐,並非惡意任意吐痰,環保局認定他任意吐痰,裁罰有誤。他並強調,檢舉人休想從罰金鐘領檢舉獎金。

環保局抗辯指出,黃男並未舉證身體不適導致痰過多,且手邊無可包覆痰的相關物品,隨地吐痰的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衛生,且違規當天是COVID-19肺炎疫情第二級警戒期間,萬出應配戴口罩,並注意感染疫情風險行爲,環保局的處分並無違誤,認爲黃男推諉卸責。

法官認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隨地吐痰,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臺中所有行政區已公告爲指定清除地點,環保局僅罰最低的1200元,並未濫用裁量。

法官說,黃男在疫情期間身體不適,應更注意配合防疫,有痰難以忍受,又沒有可包痰物品,但不選擇吐痰的時機及環境,已構成隨地吐痰的處罰要件。法官認爲,黃男吐痰時正在騎機車,如果有吐痰急迫必要,也不是不能吐在自己機車的腳踏板、甚至行李箱內,不採認所稱的「不得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