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閃狗慘死 飼主自首判6月

臺中黃姓女子平時養狗沒系牽繩,放任牠在外自由奔走,導致一名黃姓女騎士騎車經過閃避不及撞上,人、犬雙雙受傷,女騎士因頭部重創身亡;法院認爲黃女未盡飼主對寵物看顧義務才釀悲劇,顯有過失,考量她主動坦承符合自首予以減刑,依過失致死罪判她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女養的狗平時都在外自由活動,2023年10月25日一早8點多,女騎士騎車行經潭子區潭興路時,狗突然跑出來,造成她閃避不及撞上,人車當場重摔,因主要是頭部外傷,包括顏面骨折、頭顱出血,也斷了好幾根肋骨、氣胸等,送醫仍不治。

警方循線調查發現黃女是飼主將她送辦,黃在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監視器、行車記錄器,以及遭撞犬隻受傷照片等可佐證。

臺中地院指出,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也明文,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法院表示,以上立法目的都在避免無意識、也沒路權觀念的動物,在無人看管或看顧不周情況下,任意行走於道路,造成往來交通危險,才課予飼主隨時注意動物動態,不得妨害交通的義務。

法院認爲,黃女身爲飼主確未爲狗牽繩或固定,放任在道路奔走才釀死亡事故,顯有過失;由於飼主與被害家屬因賠償金無共識未能和解,但案發後,黃女主動向警方坦承行車記錄器畫面是她養的狗,符合自首予以減刑,決依過失致死罪判她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