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闖紅燈遭計程車撞傷 自己有過失要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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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工半讀擔任記者的秦姓機車騎士,去年遭王姓計程車司機撞傷,刑事部分王男遭判刑7月定讞,民事求償部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秦在完全未停紅燈之情況下,直接貿然闖越,也須負一半責任,判決王男須賠償80萬7235元。可上訴。

仍在大學就讀中的秦提告主張,2018年4月30日凌晨3點,王男開車沿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路口時,竟疏未注意,見行進方向之燈光號誌爲紅燈,仍未遵守燈號管制,貿然闖越路口至其受傷,須負賠償責任。

北院考量秦姓機車騎士因事故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腰椎骨折、肋骨骨折、左側股骨幹骨折及牙齒顫動等傷害,事故發生兩造皆有過失,判決王男須賠償80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