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病假不好請”,守護職工健康權
來源:工人日報
期待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本着“以職工爲中心”的理念,借鑑好做法、約束亂作爲,不斷探索各方利益都能有效兼顧的好舉措,讓廣大職工羣衆的身心健康更有保障,讓勞動關係雙方更好地“同頻共振”。
據2月17日《工人日報》報道,我國現行病假制度主要源於20世紀90年代的相關通知和意見,由於內容滯後、長期未調整等因素,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一些勞動者請病假難,一些勞動者休病假後工資被隨意扣減。有專家建議,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應適度提高標準,提升病假期間勞動者的待遇保障水平。
毋庸置疑,勞動者只有在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才能更有效、更高效地工作。勞動者生病就醫或者離崗休養恢復身心健康,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定權利。我國憲法和勞動法都明確,勞動者在患病等情況下可獲得幫助和補償,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明確,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後,不予准假或者隨意扣減工資的行爲,不僅與這些規定的精神相悖,也對勞動者的權益構成了侵害。
一段時間以來,有些用人單位依據用工自主權,對勞動者請假或患病休息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問題,制定了較爲嚴苛的條件和程序。比如,有的要求勞動者患病後必須書面請假,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的證明;有的將患病休息無法上班認定爲曠工,扣減勞動者工資甚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況導致不少勞動者有病不敢請假、有病不好請假,也引發了一些勞動糾紛,有些用人單位因此受到處罰後依然我行我素。
一些用人單位爲何要對勞動者患病請假採取較爲嚴格的管理措施?
首先,可能是人力資源配置的問題。時下,不少用人單位爲減少用工成本,在人員配置上往往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這也意味着,如果有勞動者因病請假,極有可能導致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組織管理等出現空缺和銜接問題。其次,可能是出於一種管理制度上的震懾。如果請病假的條件和程序太簡單容易,不排除會出現“泡病號”的情況,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可以讓一些勞動者望而卻步,進而減少請假的情況。再有,相關法律規定較爲原則,給了用人單位在是否准假、待遇處理等事項上更多的自行決定權——在勞動者話語權較弱、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一些企業有關病假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邊界逐漸被模糊。
近年來,有關部門不斷進行普法宣傳,勞動監察部門持續整治相關違法行爲,勞動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也經常在相關裁決中以案說法、釋明法理。在勞動者法治意識逐漸增強、權益問題愈發受到重視的當下,一些用人單位實在不該屢屢觸碰、逾越制度“紅線”,讓勞動者陷入“病假不好請、不敢請”的尷尬處境。
現實中,對於勞動者遇到的上述困境,一些地方已經探索出了一些破解之法。比如,經過醫保部門對“小病大處方”的整治,一些用人單位擔心的勞動者“小病大養”、虛構病情增加休養天數的情況已經越來越沒有操作空間;對於一些勞動者急於看病而請假不及時的現象,有的用人單位已通過大數據行程比對證明其真實性;對於一些用人單位隨意扣減勞動者工資的問題,一些地方出臺了標準,以制約用人單位的自由裁量空間;至於勞動者請假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成本分擔、共擔機制。
期待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本着“以職工爲中心”的理念,借鑑好做法、約束亂作爲,不斷探索各方利益都能有效兼顧的好舉措、好辦法,讓廣大職工羣衆的身心健康更有保障,讓勞動關係雙方更好地“同頻共振”。
本報評論員 郭振綱《工人日報》(2025年02月19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