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颱風假補班補課 柯市長別當「苛」市長
文/勞動黨
柯文哲主政的北市府提颱風「補班補課」的建議,引起社會普遍反彈。針對柯文哲及北市府的想法,我們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颱風假補班補課,會誘使工人冒風雨危險上班,因爲工人不想因補班而破壞原來的有計劃、規律的休假日。
二、去年柯市長「誤判」颱風假,並沒有「對不起國家、民族」。柯市長對不起的恐怕只有「資本家」,提醒柯市長,「資本家」並不等於「國家」,也不等於「民族」。
三、柯市長喜歡SOP,那麼只要建立一套如何根據氣象預報,做最佳的判斷的SOP即可。不必因爲颱風沒來就懊腦,就像不必因爲家裡花錢裝了滅火器,幾年都沒起火,就懊惱不已。
四、臺灣雖然一年有一、兩天的颱風假,但,2015年臺灣工人一年的總工時仍達2103小時,比34個OECD國家的平均工時1749小時,仍多了三百多小時,相當於四十多個工作天。北市政不必因爲工人少工作了一兩天,就大叫「影響經濟發展及整體競爭力」(引用自臺北市發給行政院的公文)
五、柯市長這次搞出這個建議案,是因爲,如果放颱風假卻風和日麗,「那些老闆們會呱呱叫」(柯市長語);如果沒放,卻又狂風暴雨,工人一定罵翻天。這是柯市長的兩難,但柯市長怎麼沒想過,如果改成補班補課,放颱風假卻風和日麗,老闆們雖然不會罵,但工人最後一刻突然得知放假,無法有計劃使用休假,卻又要取消原定的渡假日,一樣要罵翻天;如果,沒宣佈颱風假,卻又狂風暴雨,工人也必然要罵政府草菅人命。因此,如果改成北市府的建議案,對柯市長的好處就是,只會被工人罵,但無論如何都不會被老闆罵。
六、根據勞動部的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若颱風假工人沒上班,「僱主宜不扣發薪資」。換句話說,僱主不給薪也是可以的。勞動部這樣的解釋,已經違反了勞基法中有關薪資的基本精神,也與勞動部之前發表「無薪休假違法」的基本立場相矛盾。因此,目前有些僱主颱風假不給薪,不過有些僱主仍依過去的慣例而給薪。而臺北市人事局的建議案,竟然要比現況更退一步。
最後,我們認爲,越是重視人民安全的政府,就越應該放寬颱風假的判定基準,當然,就結果上來看,「誤」把「風平浪靜」判爲颱風假的可能性就越高,但爲了安全,這是好事。關於颱風假的資薪問題,我們認爲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實上規定僱主可以不給薪,是違反母法的立法精神的,應該廢除。立法機關應該透過增修勞基法條文,把颱風假需給薪,予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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