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犯嫌自願住院 檢察官竟未提羈押
屏東縣高樹鄉「挖眼案」震驚社會,無辜受精神病患攻擊的潘姓女被害人2日進行鼻樑骨手術。(莊全成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近期發生駭人聽聞的屏東挖眼案,有鑑於過去發生過殺警案、小燈泡事件都與精障犯罪有關,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排審《法院組織法》,討論對於精障犯罪的緊急處分修法方式,司法院與法務部卻發生激烈交鋒。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質詢,現在屏東挖眼案犯嫌目前狀態是什麼?衛福部官員稱其目前是自願住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目前沒聲請羈押,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認爲,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就能聲請緊急的保安處分,不必另訂法疊牀架屋;蔡碧仲認爲此舉會被認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直以來的問題都是法官判決到後來要免除其刑了,就把人放出來不能關了。
屏東挖眼案的犯嫌是屢次犯案的精障人士,一再發生攻擊行爲導致當地居民惶惶不安,社會上也希望對於這類具有攻擊性,會危害社會安全的精障人士在司法上能進行相關處置與治療,立法院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相關修法,法務部與司法院頻頻針鋒相對,脣槍舌戰。
羅致政問該嫌目前的狀態是什麼?衛福部表示,目前在平安醫院治療,羅追問,是用《精神衛生法》做緊急治療?衛福部說沒有,是病人自願住院。羅也問蔡碧仲,你們有提羈押嗎?都怪法官會把人放出來,你們有提嗎?蔡碧仲說,「目前沒有,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
針對爭議最大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司法院認爲依此法「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爲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就可對犯嫌進行保安處分,但蔡碧仲直言,「就不好用啊!」蔡指出,目前僅有民國91年跟民國101年兩次有用過,20年來才兩次,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當場澄清,事實上就他們所找到的資料就用了20次,正在進行監護的人也很多,是可以用的法。
法務部主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在判決確定前就先執行,被學界認爲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要把該條刪除,改參照德國「暫時安置」方式進行,檢察官比較有機制可以依循。蔡碧仲也提到檢察官第一時間要以此法做保安處分的困難,像是檢察官不具精神鑑定專業,沒有檢察官敢做任何處置。
林輝煌則稱此作法爲疊牀架屋,且對於法務部說該法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表示「很難理解」,羈押不也是在判決確定前做羈押嗎?這個怎麼就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做監護,讓他接受治療也保護社會安全,就是監護的實質內涵,改個名字叫「暫時安置」,內涵也差不多,這樣就沒有違憲疑慮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