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酒測值2.5判無罪是警失誤?東港警分局坦承疏失
屏東羅姓男子4月間酒駕遭逮,酒測值高達2.5毫克,一審判處6個月徒刑,但上訴至二審後,法官認酒測值高到有「致死」可能,不符常理,因此認罪證有疑慮而改判無罪。(警方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羅姓男子4月間酒駕遭逮,酒測值高達2.5毫克,一審判處6個月徒刑,但上訴至二審後,法官認酒測值高到有「致死」可能,不符常理,因此認罪證有疑慮而改判無罪。(警方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羅姓男子4月間酒駕遭逮,酒測值高達2.5毫克,一審判處6個月徒刑,但上訴至二審後,法官認酒測值高到有「致死」可能,不符常理,因此認罪證有疑慮而改判無罪;事件曝光後引發熱議,對此,偵辦該案的東港警分局2日坦承疏失,強調將針對警員加強宣教。
東港警分局指出,該起案件發生在今年4月間,羅姓男子在小吃部飲用啤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嚴重搖晃蛇行爲警攔查,攔停後與員警對話答非所問,經員警按程序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2.50mg/L,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警方說,承辦員警是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有按全程連續錄影、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及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等程序進行施測,此外,該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無異常情形。
不過,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操作酒測器應注意事項第3點:「實施前述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對此,警方坦承,當時承辦員警只因認受測者酗酒泥醉,言語不清,但未察覺該數值屬異常,也未遵循規定即時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確有違失,該案將製作案例教育加強宣教,持續提升執法專業及品質,防範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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