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拒絕酒測的同袍讓立委抽單要處理費 資深軍人逼簽100萬本票下場曝光

在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服役的陳姓軍人,向拒絕酒測的黃姓同袍謊稱可透過立委協助抽單,但需要100萬元處理費,要求黃籤本票和借據,軍方認定他言行不檢而記2大過處分,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敗訴,可上訴。

陳和黃因業務關係而認識,且是學長、學弟關係,2019年8月陳任職宜蘭乙型聯合保修廠期間,得知黃拒絕警方酒測遭裁罰18萬元,向黃誆稱可透過立委以20萬或45萬元處理費協助抽單,而不讓軍方查知。

陳2020年9月間再度以黃拒絕酒測遭軍方查悉爲由,再次謊稱「現在不好處理,需提高至100萬元始可解決」,告知立委索價100萬元處理費,黃允諾以退伍金來支付,陳要求黃籤具本票和借據。

黃剛退伍,陳便提醒到期日向黃追討100萬元債務,黃妻得知後只願支付20萬元取回本票和借據,但本票仍扣於陳的手中,黃不堪其擾向軍方保防組請求協助並提出告訴。

刑事部分現由臺北地檢署偵查中,而軍方行政調查後認定陳言行不檢,決議核予2大過處分,陳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陳主張,處分適用法令違法,且他服役長達23年表現良好,僅因一時不慎疏忽,而因同袍壓力纔有本案,況且他是初犯而非累犯,認爲記2大過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陳1998年服役於部隊,期間長達23年之久,卻假稱可以20至45萬元費用處理抽單,不讓軍方查知,並要求黃籤立本票100萬元及借據,並非初犯即可寬待,軍方就陳的違失行爲動機、對軍事紀律產生的影響,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審酌後處分大過2次,沒有裁量瑕疵或怠惰,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判陳敗訴。

陸軍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