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移民法修正!友善在臺外籍人士措施 元旦先上路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明年元旦將優先推動友善在臺外籍人士措施,尤其是有利於民衆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明年1月1日施行。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明年元旦將優先推動友善在臺外籍人士措施,尤其是有利於民衆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明年1月1日施行。
林右昌指出,例如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爲2年,以及新增律師事務所自明年元旦起,可申請經營移民業務及相關犯罪後的限制經營移民業務條件,此部分共計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8項子法,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林右昌表示,另像是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只要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可以申請居留;對因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人,也放寬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而且不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即可繼續居留。
也鬆綁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停居留的限制,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皆可隨同永久居留。
林右昌也表示,此次「移民法」修法也加重及增訂罰則,對於處罰及收容規定等部分,則於明年3月1日施行,新法全面實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林右昌說明,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提高爲1萬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最高7年外,另增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等情形,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如果讓外國人非法入國,或者讓受禁止出國處分的人出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此外,林右昌提到,爲遏止受收容替代處分的人再次失聯或違規,明文規範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話,可再次暫予收容,而且重行起算收容期間,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遣送的情形。此部分共計修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等7項子法,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林右昌表示,今年6月28日總統修正公佈「入出國及移民法」,這次共計修正63條條文,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並將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15項配套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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