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轎車司機無責
來源:新聞晨報、澎湃新聞、上海普陀法院、蛤蜊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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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行人周某闖紅燈過馬路,碰撞到騎行電動車的林某致其摔倒,進而被轎車輾軋。周某見狀逃離現場,林某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9月4日,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審理,周某被判兩年半徒刑,轎車司機無需承擔責任。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時許,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東側人行橫道,闖紅燈穿過馬路約5米處時,騎着電動自行車的林某剛好經過,發生碰撞後,林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
此時,恰逢對面路口機動車道變綠燈放行,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導致林某遭車輛輾軋受傷,周某見狀卻逃離現場。後電動車主林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當天,周某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後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周某在事發後迅速離開現場,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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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刑法中並未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作出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非機動車車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爲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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