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不計入銀行法72-2計算範圍 海外土建融 國銀爭取鬆綁

由於疫後經濟復甦,使得疫後澳洲的不動產價格飆漲,連租金也大幅上漲,可見不動產的盛況;在此同時,當地臺商也有再蓋商辦大樓及購物中心的規劃,但此時不只臺資銀行,連澳洲當地銀行都來競爭搶客,然而臺資銀行受限於銀行法第72條之2的規定,卻不能放手一搏,好的案子也因此不得不奉送到外銀手上。

金融圈人士坦言,由於銀行法第72條之2快到頂,多家銀行恐無法負荷海外的商辦大樓等租金收益型業務,因此已向金管會爭取鬆綁,否則將再壓縮承作國內不動產業務的空間。國內監理機關在不動產授信管理方面,主要目標是「打炒房」,以住宅的炒作爲目標。

業界人士指出,國銀在海外與不動產相關的放款,是以商辦大樓的租金收益爲主,和住宅相關的土建融或房貸,較無關聯。

甚至大多數銀行在澳洲或美國的分行,只能作法人授信業務,而無法作個金的房貸業務,因此,倘若一併列管在銀行法第72條之2的計算範圍,而且要與國內的不動產放款合併計算,不僅在放款空間互相擠壓,也不利國銀在海外的業務動能擴張。

尤其是不動產放款,直接以土地作爲擔保品,在海外各種放款的擔保性上可說最佳,甚至即使是自貸案,也遠優於許多大型聯貸案,但現在銀行卻因爲受限於72條之2的規定,不得不自我設限,反而把商機白白奉送其他外銀或澳洲當地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