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踹桌、掌摑影片遭他惡搞外流 這原因記1申誡
新北新莊分局某派出所方姓時任所長於3年前因同仁犯錯暴走踹桌、掌摑的監視器畫面,被時任該所馬姓員警在私人羣組中下載重製、外流,馬被依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名譽罪提告,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方撤告,未料,去年馬仍被記申誡1次;馬不服,近日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敗訴。
判決書中,2021年6月下旬,方姓所長於所內兩度情緒失控,暴走踹桌、掌摑自己臉頰宣泄的影像,遭人截錄貼文在爆料公社上,以致媒體爭相負面報導,對此,警政署要求查辦影片外流所涉不法相關人員;馬否認外流影片至臉書,僅坦承加工配樂該影片後,僅轉貼至派出所員警的內部羣組,還說原始影片是從其他羣組中下載。
於同年底,新莊分局追查出該所馬與另一同仁涉案,並查扣兩警手機、硬碟,但鑑識結果出爐,並未發現2警自其他羣組下載該影片,卻發現馬將該影片用LINE傳給女友。
究責刑事責任,馬所涉妨害電腦使用及泄密,新北地檢因查無犯罪行爲人簽結,另妨害名譽部分,且方所長於偵查中表明撤告,新北地檢處分不起訴;另究責行政責任,去年考績委員會決議免究馬行政責任。不過,因他「重製所內監視器畫面上傳至私人羣組」行爲,去年卻被現職高雄市警局湖內分局核上申誡1次。
馬辯稱,第一手影片非他取得,湖內分局爲了懲處而未查明第一手取得影片並上傳爆料公社的人,馬認爲,湖內分局違反行政程序作出處分;湖內分局則答辯,馬確有重製影片並上傳私人LINE羣組行爲,而馬身爲公務人員,本不該基於同事間娛樂消遣,將因派出所內應保密的影像後製傳至私人羣組及女友,已違反使用通訊軟體注意事項。
合議庭審酌,縱使湖內分局查到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外流的人,並不影響馬違規犯錯應負的行政責任,兩件事無需混爲一談,而馬已違反公務倫理及通訊軟體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影響警譽,依獎懲標準第6條第4款規定,核予申誡1次,於法有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