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嬰致女嬰雙眼失明 無照保母二審改判7年6月重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謝姓無照保母受友人之託,全天候照護3個月大女嬰,卻涉嫌激烈搖晃女嬰導致雙眼失明並發展遲緩,謝女丈夫同樣被控虐嬰。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拘役50日,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她有期徒刑6年;另因無證據證明謝女丈夫施虐,諭知無罪。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12)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5日,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7年6月。謝女丈夫部分駁回。可上訴。

起訴指出,謝女從2019年1月28日起受女嬰父親所託,每週一至週五全天候照顧女嬰,同年2月13日晚間謝女卻在住處傷害女嬰,導致下巴兩側瘀青;14日至17日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由女嬰父母接回自行照顧。

然而,17日晚間女嬰又被送回謝女家;19日晚間謝女丈夫下班返家,因謝女外出倒垃圾,由丈夫協助照看女嬰約1小時,卻劇烈搖晃女嬰,並以其他不詳方式但足以造成女嬰顱內震盪的手法,傷害女嬰。

女嬰當晚昏迷不醒,謝女丈夫見狀趕緊將女嬰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女嬰被診斷出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等。女嬰接着住院10天,出院前再被診斷出視網膜出血、虐待性頭部創傷等。女嬰後來雖然接受腦膜下腹膜腔引流手術並持續治療,仍因腦傷導致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眼失明。

一審認爲,女嬰在案發時年僅3個月大,謝女身爲保母本應善盡職責,悉心呵護,卻傷害女嬰,害女嬰難以健全成長,同時造成女嬰父母傷痛並負擔後續照顧,審酌謝女否認犯行,同時拒絕與女嬰父母和解,依法量刑。

二審表示,謝女是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原判決認爲是犯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其認事用法不當。此外,檢察官認爲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爲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