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職體檢時發現懷孕後被告知崗位取消 法院:入職要求孕檢,既違法又存在就業歧視
作者:□特約撰稿 曹贇嫺
員工入職前被要求進行孕檢,發現懷孕後如實告知公司,卻被取消錄用。那麼,入職要求孕檢合法嗎?用人單位以此取消錄用是否應擔責?
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該公司財務主管的崗位,通知書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嚴女士同意入職並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於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新公司。誰知幾天後,該公司通知嚴女士,因公司規劃調整,該崗位取消了。而嚴女士在其他招聘平臺上看到,該公司仍在發佈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溝通無果後,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於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餘元。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借鑑了網絡模板,公司並不清楚HCG是孕檢,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公司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爲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後,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爲,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餘元。
“結婚了嗎?”“打算什麼時候要孩子?”……這些看似與應聘崗位無關的問題,在女性職工應聘時卻經常會被問起。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公司,直接將孕檢作爲入職體檢的項目,並惡意取消錄用,這一行爲顯然侵害了勞動者享有的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也曾聯合發佈相關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將懷孕測試作爲入職體檢項目。懷孕女性作爲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權,且這一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發出入職通知後,勞動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但這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任意撤銷錄用。一般來說,勞動者收到入職通知後,基於信賴,可能會辭職或者拒絕其他的入職要約,此時一旦撤銷錄用,勞動者就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的工資收入損失。該損失是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違反合同而造成時,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賠償。
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入職前女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懷孕情況的義務,強制孕檢更是侵犯了平等就業權,因此,對於用人單位入職前需要進行孕檢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予以拒絕。
本案也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平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招聘前,做好崗位設置規劃,明確招錄條件,謹防在性別、民族、戶籍等方面就業歧視。招錄中,也要做好信息披露、及時溝通與磋商。依法依規、誠信以待,纔是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