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開曳引車拒攔查欲撞警 反責怪員警執勤太兇
3年前楊姓女子開貨運曳引車違規拒絕警方攔查,她開車駛離並企圖衝撞員警,犯後她歸咎員警執行職務太兇、態度不佳;一審認定她沒有「強暴」行爲判決無罪,二審認爲她以曳引車脅迫員警構成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楊女在2018年5月26日下午,駕駛曳引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六福路行駛,她因違規停車及疑似超載等違規行爲,被員警發現上前攔查欲進行交通稽查,楊女未立即停車,直至左轉駛入六福路與油管路左邊土場內才停車。
李姓員警要求楊女下車出示證件,並表示其所駕駛之曳引車應過磅,否則即視爲拒磅,楊女倒車駛出土場離去而拒絕稽查,員警開啓警報器尾隨其後,沿途揮手、拍打車門示意她停車,同時通報請求支援。
楊女駕駛曳引車右轉行駛南山路,並加速行駛,沿途闖越3個路口之紅燈號誌,後來因支援警力到場,她將曳引車攔停於長興路3段內側車道,並有警車、警用機車各2輛停放於其曳引車前方、後方等周遭位置,多名員警在其曳引車周遭。
員警以手寫板書寫「不下車破窗」等文字,舉於曳引車車頭駕駛座擋風玻璃處警告楊女如不下車就要破窗,楊女將曳引車駛入對向車道離去,員警見狀舉槍朝曳引車右前方車輪射擊4槍,與其他執勤警員再度駕車追捕,將楊女逮捕。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爲,楊女在警攔檢時拒絕配合,甚至駕車迴避,但與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行爲不同,判決無罪,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指出,楊女駕駛曳引車嚇阻員警,使員警退避不敢靠近,構成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