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運將不滿遭開單 吐員警口水又丟石頭遭判刑
5年前李姓計程車司機因違規停車遭臺北市中山分局員警勸離,她竟朝警員吐口水及丟石頭,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考量她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向員警致歉或賠償,態度惡劣,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李女在2015年5月20日上午9點多,駕駛計程車搭載乘客,行經北市中山區龍江路她將車輛違規停置在巷內紅線處,遭執行取締道路障礙勤務之員警勸導驅離,經2次口頭勸導她都不離去。
警員於是依法蒐證並開單告發,李女竟用手拍落員警相機,又持雨傘伸出車外敲打警員頭部,並坐在駕駛座上朝車外之警員吐口水,警員依現行犯欲將她逮捕,她又攻擊警員手部,並對警員丟擲石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