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缺錢自願加班 老闆忽略1件事反遭檢舉

女員工自願加班,離職後竟跑去勞工局檢舉老闆。(圖/shutterstock)

一名老闆娘抱怨,女員工因缺錢自願加班,卻在離職後去勞工局檢舉她,讓她覺得很委屈,因爲是員工自願要將工作時數拉長爲12小時,而她對時薪人員的認知就是「工作多久就領多少錢」,引起網友熱烈討論。不過,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工時以8小時爲限,超出8小時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應爲原本薪資乘以1又1/3(約1.34倍);超過3至4小時,時薪應給予1又2/3(約1.6倍),而不是隻給原本的時薪就好了。

一名女網友近日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上貼出多張對話截圖說,公司一位女員工主動提出加班的意願,因爲她本來有在其他地方兼職,如果扛下離職員工的班,同樣能賺錢,卻能省去通勤的時間。由於原PO不熟悉勞基法的規定,也擔心加班工作時數太長,女員工恐會吃不消,因此還再三確認「12小時,你OK嗎?」而對方則是掛保證,強調自己沒問題,因此最後她也同意讓女員工加班。

女網友表示,結果女員工離職後,竟然跑去勞工局投訴公司工作時數太長,還不願支付加班費,讓她聽了很委屈,因爲事情根本不是這樣,加班是女員工自己提的,而她也提過要將女員工升職當正職員工,但對方拒絕表示想領時薪,而她對時薪人員的認知就是「工作幾小時,就領多少錢!」

女網友指出,這位女員工在職期間常向她預支薪水,還會說自己沒錢吃飯,就從店裡拿食材和用品,然後說要從薪水裡面扣款。而她當初念在對方也是辛苦人,工作時數這麼長,因此對方家裡有困難就儘量幫忙,但結果好心沒好報。也讓原PO忍不住崩潰直呼,好想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爲自己吐一口怨氣,真的超不甘心。

貼文引起網友討論,不少人撻伐女員工,認爲對方的行爲不可取;但也有網友認爲原PO開店多年,難道都不知道工作超時就是要給加班費?而且女員工自願加班,每天工作12小時是事實,必須要處理,且勞基法纔不會看員工加班是自願還是不自願。

而根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在《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班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第9與第10個小時),除了原本的薪水外,應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若加班時間爲3至4小時(第11與第12小時),則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舉例來說,如果每小時的時薪是100元,那員工加班1小時,第9個小時的薪水計算方式爲「100+(100×1/3)=134」,所以員工加班的那個小時應領134元,而非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