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車速破百「見閃光以爲小孩惡作劇」 慘噴1.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屏東縣九如鄉縣道189線,因時速高達101公里,被警員抓包違規超速,並依法開罰1.2萬元;她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下看見閃光燈,還以爲是小孩子惡作劇,並質疑警員執勤是否符合規定。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現有證據之後,認爲小花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駁回。
▲小花因騎車超速,挨罰1.2萬元罰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屏東縣九如鄉縣道189線,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速限60公里,行速101公里)」的違規行爲,被警員抓包,並依法裁處1.2萬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花不滿挨罰,她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當時根本沒有看到警示標誌,也沒有看到警車及執勤警員,看到閃光燈時,還以爲是小孩子惡作劇,希望相關單位能出示測速儀器檢測合格報告、定期檢查報告,以及證明該路段、時間執勤取締作業是否有經過機關首長覈准,警員當天執勤時是否有着警用制服。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現場取締告示牌、測速儀器位置皆符合標準,還有燈光照明,應當可以清楚辨識,測速儀器也尚在合格期限內,準確性及正確性應當值得信賴,小花確實有超速行爲,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從採證照片中可知,當時警車停在「警52」標誌後方大約180公尺處,而且標誌的位置明顯,圖樣清晰可辨,沒有被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在夜間燈光照射之下,駕駛人只要稍加註意就能看到;此外,該路段並非全時段執行測速,警員若有分局編排測速勤務,纔會擺放相關警告標誌,況且執法地點是一般公衆場所,自然沒有「執勤時間地點未經主管長官覈定及警員隱藏性執法」的疑慮。
法官表示,本案使用的雷達測速儀經送驗確認合格,有效期限至2025年3月底,準確性應當可以採信,而小花針對自己的主張都沒有進行舉證,僅憑空言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因此沒有采信她的說詞,最終認定此案原處分沒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