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導遊在元配面前唱情歌曬恩愛 鹹溼露骨對話成鐵證 下場曝光
女導遊在元配面前唱情歌曬恩愛,鹹溼露骨對話成鐵證。(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楊姓男子與妻子於去年10月參加屏東一日遊旅遊團,認識該旅遊團導遊賴姓女子,楊男不僅在遊覽車上和賴女情歌對唱,甚至頻頻拍攝親密照片曬恩愛,讓楊妻一路上備感難堪,事後楊妻更發現丈夫在LINE和賴女互稱老婆、老公,甚至還出現「你的鳥我喜歡」、「做愛起來真的很爽」等露骨對話,憤而向兩人提告求償,法官判處楊男與賴女應連帶給付楊妻30萬元,可上訴。
楊妻向法官表示,與楊男結婚30多年,兩人於去年10月7日參加「XX旅遊」屏東一日遊而認識該旅遊團導遊賴女,丈夫與賴女於該次旅遊過程中,不但在遊覽車上情歌對唱,且一路緊密相隨、頻頻拍攝親密照片曬恩愛,讓她承受同團遊客尷尬目光而備感難堪。此後,丈夫便熱中參加該旅遊團行程,幾乎每次都有報名參加,且時常凌晨才返家、甚至徹夜不歸。
楊妻表示,曾詢問丈夫是不是去找賴女,他也沒否認,甚至跟蹤過丈夫,他確實是去找賴女,後來還發現丈夫與賴女自111年1月起在LINE上互稱對方老公、老婆,賴女除了表示過喜歡丈夫的性器官、她很爽等露骨言詞,還要求丈夫不要回家、每天換不同內褲讓她生氣,並要丈夫不要回家吃飯、不要給她錢,慢慢她就會習慣等語,楊妻認爲兩人行爲已侵害她的配偶權,憤而向兩人提告求償80萬元。
楊男辯稱妻子自從退休之後生活就失去了重心,因此邀請她一起參加旅遊,且都是團體旅遊,所有活動均屬公開活動,拍照時也都有邀請妻子一起拍照,但她都拒絕,活動所拍之合照均屬旅遊拍照留念,並無親密、曬恩愛,而且妻子常常鎖門不讓他回家,讓他深夜流落街頭;至於妻子所提出之LINE通訊翻拍照片,是非法取得,侵害他的隱私權,涉及妨害秘密,不得做爲證據。
賴女也辯稱並非「XX旅遊」之導遊。只是因爲楊男說要讓老婆心情比較好,所以邀請他們一起外出旅遊,她與楊男夫妻一起外出旅遊前後共6次,都是團體活動,拍照也都是很多人一起拍,也都有邀請楊妻一起拍照,但她都以不喜歡拍照爲由拒絕,跟他們一起外出旅遊都玩得很快樂,不知道楊妻爲何告她,認爲楊男夫妻間的感情問題不應該牽扯到她身上;對於楊妻提出之LINE通訊內容,僅是有時會與楊男「打哈哈、開玩笑」。
法官認爲,楊妻取得丈夫手機之LINE內容並無證據證明涉及強暴、脅迫手段,與必要性原則無違,可作爲證據,經勘驗楊男與賴女之對話,兩人於LINE通訊中不但互以「老公」、「老婆」或「親愛的」稱呼對方,並有相互表示「愛你」及關懷、叮嚀日常生活細節之言詞,且兩人之對話內容更有涉及性器官及性行爲之露骨言詞,諸如:楊男曾說「感謝老婆您的貼心」、「喔!大感謝喔親愛的」、「都是您給鼓麗(勵之誤)」、「超享受的」等語,賴女則回覆「就是要給老公爽我也爽」、「你的鳥我喜歡」、「看硬起來又大隻我真的好喜歡」、「做愛起來真的很爽」、「明晚就可以做到很爽」等語。
法官認爲兩人露骨之通話內容,足見兩人已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行爲,也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其情節已達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賴女雖辯稱是與楊男打哈哈開玩笑云云,但兩人言詞尺度,顯然已逾越一般人可接受之開玩笑尺度,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判處楊男與賴女應連帶給付楊妻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