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預告修正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放寬漁民資格、增加作物品項
農業部12月25日預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協助農、漁民在受到天然災害後第一時間能儘速復耕、復養。圖爲彰化縣颱風過後,潮間帶蚵田掛滿稻草等雜物。(本報資料照)
農業部12月25日預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協助農、漁民在受到天然災害後第一時間能儘速復耕、復養,並依據近年災害救助遇到的問題做法規修正,並全面盤點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品項及額度;農業部,其中稻米天災救助部分,未來將由各地方政府依實際災害情形,向中央建議辦理現金救助。
農業部說明,本次救助辦法修正內容主要重點包括5大項,包括「放寬具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不受水權限制得核予救助,以符公平合理原則」、「放寬停泊在漁港區域漁船(笩)之現金救助對象,提供災後復建救助」。
另外,「訂定棗、番石榴、番荔枝、荔枝、龍眼及蓮霧等6項依產季畫分之長期作物品項,更符合作物生產特性,及時給予復耕」、「再度將水稻納入救助,得由地方政府依災害嚴重程度向農業部建議救助公告,提供彈性且及時的救助程序」、「依實際生產成本及相關物價指數之增幅,檢討並修正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之項目及額度等」。
農業部指出,由於實務上曾發生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因未取得「合法用水證明文件」,導致不符本資格而無法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另外也考量稻米遭受天然災害,地方主管機關更能立即掌握稻米實際受損情形,進而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救助,可加速水稻復耕作業。
農業部指出,前次修法已明定每年檢討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品項及額度,本次則依法做全面性的盤點及調整。除參考實際生產成本外,也考量農民所付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等相關物價指數增幅,調升農、林、漁、牧產業大部分品項救助額度,未來每年將持續參考生產成本變動滾動檢討各項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額度,以貼近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