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烏布林水庫工程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範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興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擬建的烏布林水庫工程是自治區水網規劃建設的重點水源工程。爲確保工程建設徵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烏布林水庫工程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範圍涉及科爾沁右翼前旗烏蘭毛都蘇木白音居力合嘎查、烏布林嘎查,具體範圍以現場定樁爲準。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在烏布林水庫工程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範圍內批建各種基礎設施(包括蘇木鄉鎮企業和民用住宅)。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烏布林水庫工程淹沒區和樞紐工程建設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設施,不得改變原地類、地貌,不得從事搶開耕地、園地及搶栽各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樹木等改變土地用途和影響工程建設的活動。四、考慮烏布林水庫工程建設週期較長,爲確保當地羣衆正常生產生活不因工程建設受到太大的影響,對與當地羣衆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確需建設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定精神,在報旗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建設。五、加強對烏布林水庫工程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範圍內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範圍內的人口遷入。除出生、婚嫁、軍人轉業退伍、大中專畢業生、服刑期滿釋放人員等回籍人員外,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各類人口的遷入手續。六、對借工程徵地搬遷之機煽動羣衆鬧事,給徵地搬遷工作制造障礙,阻礙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