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電信器材進口規定 iPhone 16可望如期來臺
NCC。(資料照)
iPhone 16可望如期來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4位委員即將於8月1日卸任,行政院提名人選尚未經立法院同意, NCC委員未達NCC組織法第4條規定之法定人數7人,將無法召開委員會議並作成決議,NCC今日做出調整,有關iPhone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及進口,於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已變更爲覈准制,因此予以修正,由第5點(許可案)移列至第7點(處分案),並依修正規定,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討論後決定,等於爲「iPhone來不瞭解套」。
NCC於今(24)日第1129次委員會議決議包裹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下稱926要點)、NCC分層負責明細表、委員會議議事要點及法制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重點爲,當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除依NCC組織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本要點中相關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均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召開既有委員組成的委員諮議會議討論後決定,以維持基本業務運作。NCC期盼立法院審查通過新委員讓委員會議能儘速正常運作,以降低對通訊傳播產業之影響。
NCC特別說明,該要點修正後,計有58項事項將依修正規定,授權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討論後決定;但仍有104項事項依法只能由委員會議處理,不適用本次因應的修正,包含廣電事業股權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營運計劃變更等,屬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應經許可之項目,另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及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範圍之公告等亦屬之,而裁罰案件罰鍰如達50萬以上者,亦爲委員會議保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