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車抄近道逆行,撞倒電動車主後逃逸緻其死亡,被判三緩四
不遵守交通規則的騎行行爲,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男子劉某在騎自行車回家途中,爲抄近道橫穿馬路,逆向在非機動車道內騎行,撞倒行至同處的電動自行車主張某後逃逸,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6月1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騎行自行車肇事的刑事案件。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2023年7月某日,劉某下班後掃碼了一輛共享單車騎行回家,行至普陀區嵐皋路橋時,劉某爲抄近道橫穿馬路,逆向在非機動車道內騎行。適逢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此處,避之不及,與劉某單車發生碰撞,張某倒地受傷,劉某逃逸。張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後逃逸,依法應予處罰。鑑於劉某與張某近親屬已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與危險駕駛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屬於特殊主體犯罪,機動車駕駛員、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駕駛員,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表示,本案中,劉某違法騎行與被害人張某相撞,致張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