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駐京辦主任”,詐騙上百萬!

來源:人民法院報

“出門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給的。”這不僅僅是一句玩笑話,也是騙子的常用手段。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冒用假身份詐騙熟人案件。“駐京辦主任”藉着“熟人辦事”的幌子,到處招搖撞騙。

“駐京辦主任”收錢不辦事

盧女士想在A市購買一套房產,通過親朋好友認識了王某。王某表示自己的岳母有一套房產正好準備出售。因是熟人介紹,外加對王某“駐京辦主任”身份的信任,盧女士便委託王某幫其購買房產並辦理相關手續,先後多次通過銀行卡向王某轉賬,共計23萬餘元。

然而,王某收款後並未及時與盧女士聯繫。盧女士多次催促王某儘快辦理交接手續,王某以受傷住院等理由拖延辦理,也並未按期交付鑰匙。

察覺有問題的盧女士要求王某退還23萬餘元的購房款,王某拒絕後便“消失”了。

“駐京辦主任”採購白酒不給錢

“我需要一批高檔白酒應酬送禮,我們辦事處每年採購量巨大,大約200萬元,我辦事兒你放心就行,要是事情辦好了,以後給你的業務多着呢。”王某向薛先生許下承諾。

王某通過熟人聯繫到薛先生,聲稱自己是某公司“駐京辦主任”,需要從薛先生處採購大量高檔菸酒送禮,至於貨款則會在單位報銷後將其一併結清。起初,薛先生認爲這是一個大單,並且王某是朋友介紹,並未考慮太多,便多次按王某要求準備貨品。但是,王某收貨後多次以公司還未報銷等理由,拒絕按時結清一百萬餘元的貨款。遲遲沒有收到貨款的薛先生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了,於是報警。

“駐京辦主任”搖身變成“一把手”

許女士在某次接待工作中與王某相識,二人互相添加了聯繫方式,但並沒有進一步聯繫。直到很長一段時間後,王某突然聯繫許女士,稱自己即將到其所在的公司任職,並出任一把手職位,並承諾許女士以後在工作中會對其多加關照,爲其升職加薪。不過,王某提出一個條件,要許女士自費幫他購買7箱高檔白酒送禮。

由於二人之前在工作場所見過面,許女士對此並未產生懷疑,便按照王某要求爲其購買產品。事後,許女士多次聯繫王某還錢,王某皆以信用卡限額、人在外地等理由加以推脫。經過多次催款未果後,許女士與王某原單位取得聯繫,得知王某已被原單位停薪留職,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經調查,王某曾是某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公司後來因業務變動便取消了駐北京辦事處。然而,王某爲行事便利,對外以“駐京辦主任”自稱,詐騙5名受害人170餘萬元。

西城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多人的錢款及財務,累計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身份詐騙套路多,交往交易須謹慎

西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程傑表示,如今騙子花樣百出,假冒身份實施詐騙時更是環環相扣,步步深入。

第一步,包裝個人身份。騙子往往善於僞裝自己來達到實施詐騙的目的。通常情況下,騙子會製造虛假的身份憑證,僞裝成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並編造虛假的經歷和成就來展示自己,這樣的包裝讓他們更容易獲取他人的信任。本案中的王某就假扮某公司的駐京辦主任來爲自己的詐騙行爲謀取便利。

第二步,博取他人信任。在這一階段,騙子會積極“表現自我”,他們或許會努力賣慘,博得被害人的同情;或許會花言巧語,許下美好的承諾;或許會威逼利誘,使人屈服恐懼。騙子充分利用人們的各種心理,使人打消疑慮。本案中的王某就曾先後以公司的名義對被害人許下承諾,從而獲取被害人的信任。

第三步,騙取他人財物。等到騙子見對方已經充分信任自己時,便會要求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當被害人將資金匯入騙子的指定賬戶或者購買高檔物品索要貨款時,騙子便會將對方拉黑或者與對方中斷聯繫。當被害人發現自己上當受騙時,往往已經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

要不斷提高反詐意識。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面對花樣百出的詐騙方法,大家要提高警惕並做好防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對於任何人任何事,哪怕對方是自己的親朋好友,也要做到不輕信,不盲從。

貪小便宜吃大虧。天上不會掉餡餅,但是可能會掉陷阱。詐騙分子通常會利用人的貪婪心理設計騙局,並對被害人實施金錢誘惑。對於天降橫財或者自己並不熟悉的人許諾的好處和利益一定要慎重思考。警惕佔便宜的心理,避免貪圖小利而因小失大。

遇到事情須冷靜。如果發現自己被騙一定要保持冷靜,不要慌張,第一時間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應立即報警,並儘量提供詳細的證據,比如對方的聯繫方式、交易記錄等,方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熊媛媛 | 通訊員:田婧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