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加速衝撞孩童致截肢 輕判關2年原因曝光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3月在北高雄一處道路疑似故意開車加速撞擊孩童小明(化名),所幸路人先爲小明處理後送醫急救,小明逃過死劫。橋頭地院法官考慮阿強已經與小明的家人和解,併爲他求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阿強2年徒刑,並要求在執行刑期前先監護阿強1年。(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3月在北高雄一處道路疑似故意開車加速撞擊孩童小明(化名),所幸路人先爲小明處理後送醫急救,小明逃過死劫。阿強主張他因罹患「血管疾病引起之認知障礙症」,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橋頭地院法官考慮阿強已經與小明的家人和解,併爲他求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阿強2年徒刑,並要求在執行刑期前先監護阿強1年。

阿強當時在北高雄一處道路上看到民宅旁的小明在路旁玩耍,竟然開車並從10公里加速至33公里,直接從後方撞擊小明。小明因車禍右小腿創傷性截肢,經好心的路人見狀緊急包紮止血,並送醫急救,保住一命。

阿強在事發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阿強辯稱,自己因爲罹患「血管疾病引起之認知障礙症」,記憶力、判斷力、認知功能均有受損,案發時他誤以爲要去臺南成大醫院開會,纔會開車出門。他當時沒有發現小明在車子的前方,並非故意撞擊小明。

經高雄凱旋醫院鑑定,阿強沒有精神病史,身心發展正常,但他曾經動過心臟與腦部手術,在醫院時出現譫妄症狀,認知功能及行爲均混亂,且有幻覺產生,其行爲符合「血管疾病引起之認知障礙症」。且在阿強車禍後接受警方詢問時,出現言談不切題、表情怪異、記憶錯亂等症狀,可判斷阿強在犯案過程應有受疾病影響。

但判決書也指出,阿強在車禍前有40分鐘從其住家安全開車到事發地,也可以依照紅綠燈行駛,碰到前方機車速度較慢時也會減速,其行爲與正常駕駛人一樣。阿強對此也坦承可以正常開車,紅燈停、路燈行。

法官考慮諸多因素後,雖然認爲阿強的病情並非嚴重到影響車禍時的理智,但他在事後已經與孩童的父母親達成和解,且已經給付全額賠償金。加上考慮阿強罹患「血管疾病引起之認知障礙症」,在偵查中得持續接受輸血治療,否則可能危及生命。

法官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阿強兩年徒刑,並應於執行刑期前,要求阿強在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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