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嫖娼在酒店猝死,家屬起訴兩同飲者和酒店索賠11萬,一審被駁回

男子與倆朋友一起吃飯喝酒,之後相約到酒店住宿找“小姐”。次日凌晨,該男子帶一女子入住酒店,隨後男子被發現死在房間內。經警方屍檢,鑑定爲冠心病猝死。因未登記住宿信息,男子家屬無法查明女子身份向其索賠。於是,家屬將男子朋友及酒店起訴至法院,索賠11萬餘元。10月22日,紅星新聞獲悉,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男子酒後找“小姐”在酒店死亡

家屬起訴兩同飲者和酒店索賠11萬

據家屬起訴稱,2023年11月15日,劉某強與被告羅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飯喝酒,後又相約到景東隆泉某某酒店住宿找“小姐”,劉某強在未辦理住宿登記的情況下入住,且在住宿過程中找“小姐”。16日凌晨,劉某強在住宿房間死亡,後經景東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屍檢,鑑定意見爲劉某強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猝死。在辦理劉某強喪葬事宜後,家屬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

家屬認爲,事發後,被告羅某、王某隻是自行對劉某強進行救治,沒有及時找專業的醫生救治。如果沒有被告羅某、王某的參與和先前的行爲,也不可能有此事發生。酒店出事時註冊登記經營者是被告戴某平,實際經營者是被告沈某進(現酒店已註銷),劉某強入住酒店時,該酒店在經營管理中存在問題,纔有可能引起本案的發生,對此事件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戴某平和沈某進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劉某強的父親、妻子、兒子作爲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羅某、王某、戴某平、沈某進4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萬餘元。

死者經鑑定爲冠心病猝死

飲酒、情緒激動等“可以是誘發因素”

法院經審理認定,2023年11月15日,劉某強與被告羅某、王某一起在劉某強朋友解某彪家吃晚飯喝酒。同年11月16日0時50分許,劉某強與羅某、王某一起在景東隆泉某某酒店開了兩間房。羅某住401號房,王某住402號房。之後,劉某強與被告羅某外出。

16日2時50分許,劉某強帶一名女子入住王某通過某旅行網站確認訂單的308號房間,劉某強及其帶的一名女子均未按相關要求進行住宿信息登記。16日3時16分許,“120”出警經初步診斷劉某強已經沒有生命體徵,經大約40多分鐘搶救無效死亡。

11月16日03時48分許,景東彝族自治縣公安局接警後,出警確認308號房間死者爲劉某強,經調查並出具法醫病理學鑑定書,該鑑定書論證載明:“劉某強無機械性窒息、中毒導致死亡的依據;屍體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爲63.2mg/100mL,提示劉某強死亡前飲過酒;根據劉某強屍體檢驗所見,結合組織病理檢驗診斷提示被檢者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形成伴Ⅲ級狹窄、陳舊性心肌梗死伴急性心肌梗死病理表現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病理特徵。綜合分析認爲,被檢者劉某強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死亡,即冠心病猝死,飲酒、情緒激動等可以是誘發被檢者冠心病急性發作的因素。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景東隆泉某某酒店註冊登記,其經營者爲戴某平;2020年8月10日,戴某平、自某旺、沈某進簽訂酒店租賃合同,約定將註冊登記經營者爲戴某平的酒店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出租給自某旺、沈某進經營。自某旺、沈某進共同對酒店經營1年左右時間,自某旺退出經營,之後該酒店由沈某進獨自租賃經營。2023年12月15日,景東彝族自治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酒店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予以吊銷,該酒店於2023年12月28日進行註銷登記。

法院一審:

證據不足,駁回三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三原告認爲景東隆泉某某酒店服務人員未按規定對劉某強及其劉某強帶來的一名女子按相關要求進行住宿信息登記,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責任,致使原告方無法查明該女子身份向其索賠;以及該酒店得知劉某強生病後未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未盡到合理救助義務;要求登記經營者被告戴某平及實際租賃經營者被告沈某進承擔侵權部分賠償責任的主張。三原告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庭審中,三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景東隆泉某某酒店作爲管理者提供的消費、活動環境存在不安全因素和危險以及違反服務標準,以及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且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經當事人質證均認可無異議的相關證據,亦不能證明三原告的上述主張。劉某強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猝死,並非第三人進入房間實施侵權行爲所致,系因自身身體疾病原因所導致,與其酒店違規未按要求登記旅客身份信息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三原告認爲被告羅某、王某與劉某強一起吃飯喝酒,後商議嫖娼致劉某強在嫖娼中誘發自身疾病,且未及時撥打“120”進行急救,羅某、王某的參與和先前的行爲與劉某強的死亡結果有過錯要求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主張,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羅某、王某存在過錯或者法定、約定承擔責任的情形。法律並未規定只要飲酒就產生法律上必然的責任與義務,劉某強死亡於自身疾病,幾人共同飲酒的行爲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發生劉某強死亡的危害結果。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於自願,無證據證明飲酒過程中存在勸酒、壓酒的行爲,且劉某強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飲酒能力有充分的認識。被告羅某、王某得知劉某強生病後已及時撥打“120”急救。因此,三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三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史某平、劉某福、劉某德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