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毒遭法院判2次 後案非常上訴判免訴
新北市鄧姓男子持有毒品遭檢察官起訴2次,法官不察也判決2次。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後案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日前撤銷後案判決,改判免訴。
判決指出,鄧男於民國111年5月間遭警方查獲持有海洛因,遭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於去年6月被新北地方法院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孰料,新北地檢署去年7月間,就鄧男同一件持有毒品犯行再度提起公訴,新北地院在同年8月又判處鄧男拘役50日確定。
鄧男在2個月內收到2份法院判決書後,發現同1次吸毒行爲竟被判刑2次,因此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法院應諭知免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鄧男第2次被判刑時,相同事實早已被判刑確定,法官竟不依規定諭知免訴,反而作有罪判決,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後案判決因未上訴而告確定,且對被告不利,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後案判決,改判諭知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