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出水費單慘了!國稅局判定「非自住」 補繳逾146萬稅金
▲看屋照,非當事人。(圖/記者張雅雲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民衆注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查到民衆列報重購退稅146.3萬元,但因拿不出繳水費單據被註記「空戶」,在明顯沒有居住事實的情況下予以剔除,國稅局也特別提醒,使用重購退稅優惠的民衆,住宅要有「5年自住」的事實,如果查到改作他途或移轉,退稅將會被追回。
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不過,經臺北國稅局查覈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系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又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準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臺北國稅局指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衆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