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黃慧夫翻案關鍵曝! 3鑑定報告+2病歷 他等11年:司法讓我當罪人
▲黃慧夫(中)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終於獲平反。(圖/記者吳銘峰攝)
臺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11年前爲一名少年手術,但少年術後自行轉院,變成右腿缺血性壞死,最後截肢,黃慧夫也被依照業務過失重傷害提起公訴。黃慧夫一度遭判有罪確定,但經過多方奔走,他提出3份醫院的鑑定告,證明少年是轉院後纔出狀況,最終獲得再審法院認同,改判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於2008年,當時黃慧夫在亞東醫院任職,爲一名車禍導致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羣」的少年,緊急做「筋膜切開術」。手術成功,少年也留在醫院觀察,但第5天后他自行轉院到長庚醫院,結果出現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被迫截肢保命。
家屬不滿,提出告訴,檢方偵辦後,依照「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對黃慧夫提起公訴。黃慧夫自認沒有醫療疏失,一審法院也判決他無罪。但二審法院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推認」脫臼早在轉院前就已經發生,並以黃慧夫僅在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也未記載患者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認定黃慧夫有罪,判刑4個月定讞。
黃慧夫遭逆轉改判有罪定讞後,民間司改會組成義務律師團,並請求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等3間醫院,各自針對本案作出醫學鑑定報告。這3份報告都指出,黃慧夫當時進行的「筋膜切開術」成功,藉由他的手術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另外也認爲患者術後受到良好照顧,當時的術後護理紀錄「末梢血循可」、「傷口微滲粉紅色」,轉院後的護理紀錄「皮膚溫暖、皮膚顏色粉紅、皮膚完整性傷口」,都在在顯示,患者術後得到良好照顧,黃慧夫並無過失。
黃慧夫提出這3份新的醫療報告,當成再審的新證據,請求高院重啓再審。高院2018年裁準重啓再審程序,經過合議庭審酌後,也認可3份醫療報告的結論,改認定黃慧夫並無過失,最後判決黃慧夫無罪確定,還他清白。
2018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在臉書上傳一段影片,臺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在鏡頭前吐露出內心悲哀,他說:「在臺灣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當醫生,醫生是一個豬狗不如的行業。如果有能力的話做好進修,去別的國家當醫生,都比在臺灣好。」更感慨:「司法讓我覺得自己永遠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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