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臺南市黨部被控侵犯勞動人權 判賠23萬
民進黨前專員吳宥成指控臺南市黨部無故解僱且提前退勞保,還休假不足,侵犯勞動人權,經勞資協調未果提告後,臺南地院認定,市黨部此舉不合法,應給付薪資及加班費23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市黨部主委顏純左迴應說,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後續處理。
吳宥成是民進黨中央黨部招募的一年一聘專員,前年10月被派到臺南市黨部,並約定每月薪資爲2萬7600元與交通津貼3000元,合計3萬600元。
2016年10月吳開始工作後,去年3月20日中央黨部組織部突然以電話通知不適任,做到3月31日爲止,但市黨部卻提前於3月22日強行將他退保。
吳宥成不滿被無故解聘,加上6個月的工作期間僅休假4天,且是春節連假,曾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糾紛協調2次,請求市黨部給付去年4到9月薪資共18萬3600元,以及任職期間於假日及國定假日共上班48天未給付的加班費4萬8960元,合計23萬2560元。但因雙方沒有共識,調解不成立。
市黨部認爲,專員的工作內容是跑選民服務,上班地點並非僅限市黨部辦公室,也沒有規定他每天必須到辦公處所,上下班又不用打卡,僅需每3個月將工作紀錄交給市黨部再轉交中央黨部,實際監督解聘權均在中央黨部。
市黨部還強調,並沒有與吳宥成簽訂僱傭契約關係,不應以職稱或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推論兩造間存有僱傭契約。
不過,法官認爲,既然市黨部主張吳宥成的僱傭關係隸屬中央黨部,爲何市黨部認爲吳不適任,並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如果雙方沒有僱傭關係,市黨部對吳有何考評權利?況且每個月均發給吳固定薪資,如果沒有僱傭關係,何來固定薪資?法官據此認定,市黨部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吳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23萬2560元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