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超商強抱9歲女童猥褻 勇媽一招反擊「摸1秒關1年2月」
苗栗李姓男子去年10月11日中午1時許在超商騎樓看到9歲的美美(化名),竟然當着其他孩童的面前,強行抱起美美襲胸3秒。雖然李男自認當時是酒醉狀態,控制能力較薄弱,應該符合減刑條件,但隨即被苗栗地院法官打臉,日前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
▲美美玩到一半突然遭陌生大叔猥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美美當時和兄弟、朋友一起在超商前的騎樓玩耍,玩到一半李男突然走了過來,並試圖上前抓人,她嚇了一跳趕緊閃開,但還是被以雙手環抱的方式強行抱起,並遭到襲胸3秒,她掙脫之後立即跑進超商向店員求救,這才逃出狼爪。
雖然李男到案之後坦承犯行,但他透過律師表示,當時因爲喝醉酒,自我控制能力比較薄弱,美美一掙扎就馬上鬆手,前後只碰觸3秒,犯罪情節較輕微,希望能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期。
▲美美母親當庭痛罵李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不過,美美的母親當庭打臉李男並表示,「我之前本來有想要和解,可是他並沒有表示誠意,而且他說他是因爲喝酒才犯下本案,我們原住民很多都有喝酒,難道可以因爲喝酒而輕判嗎?我一直都很尊重我的女兒,所以當我聽到他說是因爲喝酒才犯案,我覺得很好笑,我覺得應該要重判!」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李男在案發當時已經41歲,是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卻對年僅9歲的女童出手猥褻,恐怕會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及人格養成,惡性非輕,加上他表明願意和解,至今卻沒有做出任何賠償,難認有悔意,最終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相當於摸1秒罰關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