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拿證”培訓信不得!

本報訊 (記者 胡思行 通訊員 史曉莎 陳齊樑)只要交“免考費”就能不用考試直接拿證,實現“免考拿證”?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虛假承諾的某教育培訓機構全額返還“免考費”。

2022年11月,陳女士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培訓項目服務協議,培訓內容爲健康管理和公共營養,授課形式爲在線培訓。陳女士支付相應費用後,該機構向其發送了全部學習資料和教材。陳女士在學習一段時間後,向該機構瞭解考證事宜。該機構表示,如果陳女士再交一筆錢就可以不用考試直接拿證,且還會在拿證後爲陳女士安排兼職。陳女士被該機構的說辭吸引,當即交了7000元的“免考費”,並與該機構簽訂了一份協議。但之後,該機構並未履行當初承諾的“免考拿證”。陳女士申請退費未成功,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返還所有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雙方就陳女士不參加考試即可獲得證書達成一致並簽訂了相關協議,但實施該行爲將在客觀上擾亂正常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考試及管理秩序,無論涉案機構是否完成該事項,雙方之間訂立的“免考拿證”協議因違背國家政策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涉案機構取得的7000元“免考費”應當予以返還。法院遂認定某教育培訓機構與陳女士簽訂的第二份協議無效,判決其返還全額費用7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免考拿證”協議違背國家相關政策與社會公序良俗,因此無效,被告因該協議取得的費用也應當予以返還。學員參加培訓考證應當擦亮雙眼,通過正規渠道報名並參加考試,警惕不良機構混淆證書類型,承諾“免考拿證”、百分百包找工作等欺詐騙術。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