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推銷爭議多、金額上看數十萬元 1萬元以上要訂書面契約

美容推銷爭議多、金額上看數十萬元 1萬元以上要訂書面契約(示意圖/達志影像)

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美容相關消費爭議去年達743件、今年至今也有680件,且爭議金額從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而過去如此類推銷並無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管理,民衆若要求償恐怕只能訴諸法院,因此衛福部訂定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覈定在案,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包括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與應詢問的事項契約應載明美容項目、金額、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爲實施美容所購產品內容、效用、數量、價格等資訊;尚且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治療、過敏性體質、肌膚敏感性等事項;美容業者推薦介紹消費者向融資業者貸款,應告知貸款利息、期數、總金額以及倘美容業者因經營不善致無法繼續提供美容服務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向融資業者申請停止支付尚未繳清貸款餘額。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明定各種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的退費計算,如美容業者提供美容服務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美容業者應在30天內,將消費者業已繳交的全部價款扣除已接受服務費(含已提領並拆封商品金額)手續費後退費。

此外,爲解決美容業者利用「出售美容產品贈送美容服務」的交易模式侵害消費者權益,明定美容業者應揭露所贈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美容產品總費用50%,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以佔總費用50%計算退費金額。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提及,此次草案要求1萬元以上的美容契約應訂定書面契約,且不得事先拋棄審閱期。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美容業者,所提供的美容課程契約內容應符合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