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未依法簽證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賣未依法簽證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示意圖/shutterstock)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券交易稅。
但其交易的所得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爲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覈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依前揭規定簽證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A有限公司股權,該公司於108年變更組織爲股份有限公司,併發行股票,嗣於110年間甲君以1,500萬元出售。
因該公司108年發行股票時,未經銀行簽證,非屬上開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後覈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
若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並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倘未並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