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院:臺民事判決若違一中 不予認可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告《〈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對原法規做出若干修改。示意圖爲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告《〈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對原法規做出若干修改,旨在簡化跨境司法協助流程,提高兩岸民事判決的執行效率,不過也明定有部分情況將「不予認可」,包括非法傳喚、違反一中原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2024年12月17日頒佈,2025年1月1日實施,25日被公告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網。
此次修改《決定》,是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修訂及司法實踐經驗,全文共27條,主要修訂包括引言部分,強調保護兩岸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擴展申請主體,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均可申請;在授權委託書方面,持臺灣居民居住證者委託代理,可免公證。
對於審查效率,也有所要求,要求人民法院需於7日內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若材料不符要求,應書面通知補正,立案後5日內送達申請書副本。
《決定》第16條,「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包括未經合法傳喚、透過欺詐方式取得、已就同一糾紛做出仲裁裁決、以及「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箇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認可。」
此外,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在北京閉幕時,通過多個議案,包括通過《增值稅法》與關於修改《監察法》的決定、修訂《科學技術普及法》;決定免去王廣華的自然資源部長職務,任命關志鷗爲新任部長,以及任命苗生明爲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