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專士官受訓生自毀前途 挪用萬元公款還債遭汰除

莊姓一等兵2022年8月間調至陸專受士官二專班訓練,卻趁受訓期間協助收管班級學員訂製服裝費的機會,挪用1萬元清償個人債務,後遭送辦還被汰除,桃園地院依侵佔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圖/翻攝Google Map

莊姓一等兵服役期間表現優異,推薦進陸軍專科學校接受士官二專班訓練,卻將收管的班級服裝費,挪用萬元去還債,不僅被送法辦,還遭軍方汰除勒令退伍,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莊男依侵佔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起訴指出,23歲莊姓男子原爲陸軍第八軍團重要目標防護營及戰鬥支援連一等兵,自2021年9月28日起加入軍隊服役,隔年8月29日獲內部推薦,調職到陸專接受士官二專班訓練,受訓期間纔剛滿3個月,就因爲侵佔班費被舉報,於2022年11月30日離校,返回原崗位服役至2023年9月1日退伍。

莊男於陸專受訓期間,協助班級福利委員林姓、陳姓等2人收管學員所繳納的班級統一訂購服裝費用,共計18萬3280元。詎料,莊男因爲個人債務等問題,一時拿不出錢,於是打這筆服裝費的主意,將其中的1萬元私自挪用於清償個人債務,以此方式侵佔,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將代爲收取的服裝費用侵佔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所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將所侵佔的費用繳回,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佔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暨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諭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