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面對每年13萬件的「家暴」事件,我們可以做什麼?
吃肉圓一定要加辣椒嗎?不一定,但是沒有辣椒就要打人,肯定很多人想把這個人當肉圓吃。對於這件事,我非常感佩諸多民衆對於爲了辣椒而毆打妻兒這件事的憤怒,但是,容我提醒各位一些事情:
從99年開始,家庭暴力的聲請案件就突破每年10萬件,106年的數字是137,148件,107年1至3季是105,370件。也就是說,家暴事件,每年以13萬件的數量發生在我們身邊,每小時平均有15件家庭暴力事件通報。當然這些案件裡,不必然一定就是家暴事件,有些是輕微口角、拉扯,就認爲是家庭暴力而報案,但是,以犯罪黑數(沒通報的事件)與輕微案件相抵,恐怕真實發生的數量不少。
我們能做什麼?
第一,路見不平,不是「事後」打施暴者一頓就好。對施暴者施暴,會有傷害罪,在臉書上罵對方人渣等語,會有公然侮辱罪。在公開場合對施暴者叫囂,會有恐嚇罪。這些刑責,都要自負。到時候我擔心是路見不平者得要對施暴者道歉賠償。
第二,請不要對於身邊的家暴案件視若無睹,媒體炒作以後再來義憤填膺。身邊的家庭暴力事件很容易發現,例如朋友有不明傷痕、精神經常沮喪、被控制行動等等,這些都是留心就會知道的,請鼓勵他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第三,家暴多數是漸進式的,會先以控制、辱罵、彰顯自己的優越等方式,再進階到肢體暴力等行爲,他是恐怖情人,以後就會是恐怖老公、老婆,不要以爲控制就是關心、辱罵就是情緒失控而已。他會一再失控,然後你一再原諒。
第四,一日家暴,日日家暴的可能性就存在。對於家庭暴力不該容忍,你不是他的土地公、媽祖婆,他也不值得你犧牲自己的人生去救贖,請遠離污染源,重拾新人生。
第五,保護令聲請很簡便,只要檢附證據到警察局就可以聲請。如果情況嚴重,還可以透過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證據部分,錄音、line訊息、驗傷單都可以,一旦聲請以後,就可以獲得基本保障。
第六,所謂的保障,就是法院會要求對方不可以再騷擾被害人、爲不法行爲,甚至可以要求對方遷出住所,或者遠離被害人一百公尺之類的。倘若對方再犯,就可以現行犯逮捕,處以違反保護令罪。
第七,如果是肢體暴力,不要相信一時失控這種事,對方會動手打人,容忍就會養成習慣,最後只能仰賴鄉民給予正義,可是這種正義,只會讓輿論一時爽,打人法院逛。所以,暴力零容忍,這是鐵律。
第八,即使沒有經濟能力,也不用委曲求全。社工會提供臨時庇護所供居住,也會媒介工作,不要被對方有經濟能力養家而忍氣吞聲。
第九,即使對方沒有對孩子施暴,只是對自己施暴,也不要因爲「要有完整的家」而妥協,孩子目睹以後會心裡受創,以後可能會成爲另一個加害人,對他的新家庭施暴。
第十,以愛爲名的施暴最可怕,請不要相信這種東西叫做愛。愛不會以任何暴力與控制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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