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帶子回大陸 檢認未構成略誘「出國」
大陸籍吳姓女子,2008年與臺灣籍楊姓男子結婚後來臺,2014年取得臺灣護照,隔年3月即帶着5歲兒子返廣西不回臺,直到今年楊男才帶小孩返臺。由於依我國法制規定「中國大陸屬我國領土內區域」,檢方認爲吳女觸犯略誘罪,但未構成略誘出國罪。
起訴書指出,吳女於2008年嫁給臺灣籍楊姓男子,同年並申請來臺定居,2009年生下長子,2014年12月順利取得臺灣籍;2015年3月吳女未經丈夫同意,帶5歲兒子從臺中機場出境返回廣西省南寧市,楊男發現小孩不見後立即報警。
楊男供稱,與吳女是透過婚姻介紹所認識,婚後就發現雙方文化差異大,沒想到太太還一聲不響的將孩子帶到中國大陸,曾透過社工與太太連繫,但都不知道孩子的狀況。
檢方認爲,小孩當時才5歲多,無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之能力,吳女將孩子帶離,觸犯略誘罪明確。但依最高法院判例,審酌中華民國法制,將中國地區也視爲我國領土區域內,認爲吳女將小孩帶到廣西地區,並不構成所犯爲7年以上徒刑之略誘出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