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擬解除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上限

四是改善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本次修訂增加了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爲,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了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規定改善股權結構設計要求;對作爲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內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