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戰車履帶採購疑涉貪 二審軍官廠商維持無罪
陸軍戰車履帶採購疑涉貪,二審軍官廠商維持無罪。(中時資料庫)
國軍戰車履帶採購弊案,一審判軍官及廠商均無罪,檢方提起上訴,二審今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證明被告有貪污治罪條例的採購舞弊罪犯行,駁回上訴,仍判軍官及廠商無罪。可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檢方指控,國軍聯勤司令部辦理戰車履帶蹄塊總成採購案(貨款總價新臺幣1670萬元),多名軍官及廠商明知蹄塊材質及性能不符,但軍官驗收放水,聯勤司令部於民國101年11月底判定驗收合格,使廠商收得貨款後,由廠商及軍官朋分;被告等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採購舞弊罪。
一審認定,蹄塊總成部分,容許委外檢驗並且符合標準等,不構成貪污罪,判軍官及廠商等人均無罪。檢方不服,就4名軍官及3名廠商部分提起上訴(另2名軍官因檢方未上訴,獲無罪確定)。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依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回函說明同批原料可能檢出不同元素含量,差異在於金屬體於凝固過程中,其速率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合金鋼內會存有元素未能均勻分佈,因而產生「凝固偏析」現象。
二審指出,檢方舉證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的檢測結果,確有受「凝固偏析」或矽氧化現象影響之可能;廠商101年交貨至檢察官104年查扣期間,有因保存方式不當造成氧化,導致檢驗結果發生偏差的可能。
二審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也認定,縱使廠商所交付貨品經化學成份分析有不合格情形,即元素含量度(%) 有不符契約規格情形,仍難逕認即有政府採購法規定「擅自減省工料」情事。
二審指出,檢方未舉證證明4名軍官及3名廠商有朋分收受1670萬元,且舉證也不足證明他們有貪污治罪條例的採購舞弊罪犯行,今天駁回上訴,仍判軍官及廠商無罪。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