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砲指部退伍上兵 利誘2軍人當共諜遭拒!最終判決出爐

利誘2軍人當共諜遭拒,陸軍砲指部退伍上兵判囚2年半定讞。(圖:shutterstock/達志)

戴姓男子從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上兵退伍後到赴大陸工作,2021年被當地情報人員吸收,以給付高額報酬爲代價要求他吸收臺灣現役軍人成爲下線並提供機密資料,他吸收2名現役軍人遭拒而未得逞,最高法院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爲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將他判刑2年6月定讞。

戴男在2007年2月9日入伍,嗣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2007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現爲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第五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2011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

戴男在2021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5月間在廣東省珠海市結識派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之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爲「百威」之人,「百威」以給付高額報酬爲代價,利誘吸收戴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爲「百威」之下線成員。

戴男併爲「百威」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戴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在臺灣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依「百威」指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

成功後交由戴將資料轉交「百威」層轉所屬大陸地區之軍方上級人員審覈,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覈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百威」交付報酬與戴宥崴轉交提供該資料之下線現役軍人;戴依指示,接續着手吸收2現役軍人爲其下線成員但遭對方拒絕而未能得逞。

臺南高分院考量戴男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減刑之要件,且他是未遂犯,依刑法規定2次減輕其刑後,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爲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