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特部上兵偷中士金項鍊 經全員集合逐間搜尋被揪出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吳姓上兵去年2月間軍營寢室內,涉嫌偷走1中士內務櫃上的金項鍊,經中士發現後,值星官全員集合後逐間尋找,在吳衛生紙石像內尋獲。他坦承犯行且歸還項鍊,檢方給予緩起訴,但他未履行緩刑條件而撤銷,法官認他犯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30日。

檢方調查,吳於去年2月8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歸仁軍營寢室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中士放置在內務櫃上金項鍊1條,得手後即離去現場。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中士發覺金項鍊遭竊而告知值星官。

因此,值星官集合所有人,由各寢室派人陪同中士逐間進入寢室內尋找,在吳寢室中爲衛生紙石像內,尋得前開金項鍊,當場也歸還中士。

檢方認爲,吳於臺南憲兵隊詢問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中士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黃金項鍊保單及兩人手繪查獲現場相對位置圖、現場照片等佐證,認吳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檢方給予緩起訴,但吳未履行緩起訴條件而遭撤銷,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臺南地院審酌,吳身爲捍衛國家安全軍人,卻因認他人金項鍊美觀,即竊取被害人金項鍊,於營區內竊盜,影響軍紀程度及徒手行竊,竊取金項鍊已歸還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同時,案發後,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卻未履行條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陸海空軍刑法中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臺南地院審酌,吳男身爲捍衛國家安全軍人,卻因認他人金項鍊美觀,即竊取被害人金項鍊,於營區內徒手行竊,認他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30日。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