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恩/大人離婚要孩子做選擇 符合了誰的利益?
文/劉宏恩
由於「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十分複雜,且離婚夫妻彼此的情緒張力與訟爭對抗經常相當激烈,帶給承審法官非常大的壓力。
如果「尊重子女的意願」聽起來是如此具有正當性,而且法官最後做決定是根據「子女自己的選擇」,可以讓雙方父母最沒有話說,那會不會有法官在有意無意間,把自己難以做判斷選擇、也難以讓父母達成共識的難題,其壓力全部丟到子女身上來承擔,要孩子來「做個選擇」,這樣子法官也比較好判?
若是如此,立法設計上又何須法院來扮演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守門員呢?讓孩子站到火線上面臨抉擇時的痛苦和忠誠上的衝突,使他與未被他選擇的一方父母的關係可能破裂,這對孩子來說公平嗎?法院若是動不動就以「子女之意願」爲最終決定依據,真的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嗎?
由於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及該法生效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28 條等規定,臺灣法院於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中普遍會去徵詢子女意願。但是如何徵詢與確認孩子的真實意願、如何避免父母威脅或刻意討好來影響子女、如何區分孩子「想要的」(wants)跟他「需要的」(needs)、如何避免讓法院徵詢孩子意願這件事本身就造成了孩子的重大壓力與傷害,這些都需要極爲謹慎而細緻的處理。
●作者劉宏恩,爲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載自「劉宏恩臉書」,已獲授權刊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聲音,來稿請寄至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