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酒吧外載客 色運將「伸狼爪摸下體」女乘客逃下車
▲盧男竟利用機會強摸女子大腿及下體。(圖/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臺北市一名盧姓男子爲計程車運將,2016年2月28日凌晨3時許行經北市花博公園停車場旁,發現一名女子(A女)從酒吧走到路旁攔車,A女表明要到臺北橋捷運站,沒想到盧男竟要求A女換坐到副駕駛座,並利用停等紅燈或停滯路邊之機會,撫摸對方大腿並隔着內褲撫摸下體,嚇得A女逃下車報警。士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期間得服80小時勞動義務。
判決指出,盧男當時先叫A女坐到副駕駛座,並利用停等紅綠燈的時間,抓住她的手並壓制住其行動後,徒手撫摸A女大腿並隔着內褲撫摸其下體,直到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將其載到臺北橋捷運站,A女因心生畏懼匆忙下車,將其所有手機、鑰匙、錢包等物遺留在車輛,趕緊報警處理。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被告駕駛之計程車爲提供民衆透過電話叫車或沿途招攬隨機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被告利用機會在車內違反乘客意願,滿足被告自身之性慾,但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A女以新臺幣30萬元成立調解,A女也願給予自新之機會,再加上被告目前仍有3名小孩須撫養,家庭經濟來源恐將中斷,因此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爲導正其偏差行爲,期間得服80小時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