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案辯結 檢求刑20年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23日辯論終結,檢方依貪污收賄罪向法院求處林姿妙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本報資料照片)

林姿妙涉貪案15名被告求刑一覽表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23日辯論終結,檢方依貪污收賄罪求處林姿妙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是15名被告中求刑最重。林姿妙在庭上重申清白,沒有做過不法的事,希望法院還公道判無罪。法院將在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檢方認爲,林姿妙等15人涉及羅東鎮公所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98地號臨時建物延長爲總統大選總部使用、1558地號免徵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依貪污等罪起訴林姿妙等15人,連同林姿妙在內縣府官員多達8人。

昨檢辯對林姿妙涉及特殊洗錢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攻防,檢方批林向多人借帳戶洗錢金流多達數千萬元,與每月18萬元所得不符,林主張是爲亡夫債務、子女讀書費用借錢,但自己都搞不清楚債主、時間也對不上。

辯方律師反擊,檢方稱金流多達數千萬元,事實是循環借貸累計數額,將借錢還錢扣除計算,總額變化僅259元,林因現金不足「借A還B」未逾越常情,也與證人證述相符,更批檢廉不正取供是「教科書級別」,威脅證人若不說出想要的話「可能轉被告」,廉政官還把證人帶到無錄影設備的小房間1個多小時,教證人說出不利林的供述,證人也在庭審時坦言說出違背良心的話,證明檢廉有侵害人權之嫌。

檢方論罪科刑,依貪污收賄罪起訴林姿妙、林羿伶母女及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求處林姿妙20年,褫奪公權5年外,另涉特殊洗錢罪部分,檢方求處2年6月,併科罰金200萬元;林羿伶12年、吳朝琴10年,2人均褫奪公權4年。

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等8人依貪污圖利罪求處6年至7年6月不等,均褫奪公權4年。

地主陳正勲與劉石純依貪污行賄罪求處5年、褫奪公權2年;林姿妙助理張桂綾依特殊洗錢罪求處1年;礦業公司業者林錫欽依僞造文書罪求處3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繳交6萬元。

15名被告中除林錫欽認罪外,林姿妙等14名被告均向法院請求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