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相: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值得肯定,但不應成爲強制性要求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爲了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監管正在鼓勵先行賠付制度。當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而涉及投資者賠償時,由中介機構牽頭設立專項賠付金,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如何看待這一制度創新?
林義相:先行賠付制度將廣大投資者利益放在首位,整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好制度。具體執行中,也需要關注兩點。
一方面,中介機構先行賠付的賠付金額,應當與其違法違規應負責任與應受處罰相對應;在中介機構非自願情況下,不宜要求中介機構就自身應當承擔責任外的部分進行賠付。
另一方面,如果中介機構自願替其他責任人先行對全部投資者進行賠償,值得肯定,但這不應該成爲對中介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同時,相關方也要積極推進並創造條件幫助先行賠付的中介機構向相關責任方追償,不能讓他們先行賠付完就萬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