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提案大法庭 統一見解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間涉嫌向爐渣業者陳啓祥收賄63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2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嫌向業者收錢後施壓官員,去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及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爲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究竟該用《刑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判刑有歧異,提案大法庭裁判。因本案攸關民代是否可用扁案的「實質影響力說」,以貪污重罪論處,備受外界關注。

由於臺北地院目前審理中的立委集體貪污案,也有類似的法律爭議,未來林益世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結果,將對民代以「選民服務」之名收錢喬事的犯行,是否構成貪污重罪有指標性的影響。

檢方起訴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賄款6300萬元;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未遂,向法院請求重判無期徒刑。

一審臺北地院認爲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爲,只構成《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但二審高院認爲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刑責更重的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案經纏訟多年,最高法院撤銷後,去年高院更一審認爲林涉犯的罪行只構成普通刑法,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系屬法院後超過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判刑4年10月,上訴後,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由於當年扁家二次金改、龍潭購地案及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污案,最高法院都認定,行政首長利用權勢藉機收取不正利益,不管是否爲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只要有實質上的影響力,都可以貪污罪論處,但「實質影響力」對民代適用與否,法律見解有歧異。

2019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上路後,首次有類似的個案。承審林益世涉貪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認爲,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定後再依統一的法律見解,對林益世案作出終局判決。

大法庭將審理,民代受託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爲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爲,是否屬民代「職務上之行爲」?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爲認定之標準?是否構成貪污罪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