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撫順:開展“社區矯正交付執行”專門巡迴檢察 監督糾正52例考驗期計算錯誤等問題

“我一定改過自新,做遵紀守法的公民,以回報社會……”日前,當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得知遼寧省撫順市檢察院幫他追回了8個多月的緩刑考驗期後,感動地說。

今年4月,在遼寧省檢察院的指導下,撫順市檢察院在全省首次開展“社區矯正交付執行”專門巡迴檢察,重點關注被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環節是否存在漏管、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等違法違規問題,取得實效。

審判與執行銜接存在漏洞

巡迴檢察組到撫順市東洲區司法局實地檢察時發現,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的執行通知書與二審裁判文書的落款時間相差了半年以上。巡迴檢察組覺察到此案可能存在延遲交付導致的漏管、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等違法違規問題。爲慎重起見,巡迴檢察組迅速依法調閱了王某的社區矯正執行檔案,一審、二審法院刑事審判卷宗,進一步確認了王某二審裁判生效時間、交付執行時間、緩刑考驗期限等數據信息。

經查,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於2022年12月經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該案材料退還一審法院,並由一審法院代爲宣判、送達。2023年1月10日,一審法院向王某宣判、送達完畢,法院裁判當日生效。而王某的執行通知書載明其緩刑考驗期爲2023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入矯宣告書載明其報到日爲2023年9月26日。

根據刑法第73條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另外,社區矯正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緩刑考驗期未能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其也未能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審判階段與執行階段未能依法銜接,進而發生漏管問題。

修正社區矯正對象緩刑考驗期

“被判緩刑後就一直在等執行的通知,但是沒有人聯繫我。2023年9月,我接到了法院讓我到東洲區司法局報到的通知,就來報到了。”王某向巡迴檢察組介紹了相關事實經過。瞭解情況後,檢察官又分別與東洲區司法局工作人員及一審、二審法院主審法官進行覈實,均證明王某的漏管不是其本人原因所造成。經與東洲區司法局、公安局覈實,王某在矯期間表現良好,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無違法犯罪記錄。

在全面調查覈實的基礎上,撫順市檢察院向一審法院制發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指出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及漏管等違法違規問題,要求其重新作出執行通知書,對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的緩刑考驗期進行修正。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全部採納,說明了延遲交付是未能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所造成。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執行通知書,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的緩刑考驗期被修正爲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東洲區司法局依據新的執行通知書對王某重新宣告了社區矯正期限。撫順市檢察院派員全程監督,這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哪裡問題突出就到哪裡巡迴檢察

本案只是撫順市檢察院巡迴檢察工作的一個縮影。巡迴檢察組踐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要求,構建社區矯正交付執行“大數據辦案模型”,加強同法院、公安、社區矯正機構的協同配合,高質效開展專門巡迴檢察工作。該院針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問題,逐一走訪全市8家社區矯正機構,審查了全市761名社區矯正對象的執行檔案,針對刑事裁判“落款日”與“考驗期起始日”、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日”的“間隔期”超過10日的人員,逐一登記執行文書的關鍵信息,建立基礎數據庫,並作爲線索進行篩查,將社區矯正對象刑事裁判的生效日期與基礎數據庫進行比對,精準認定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的具體天數。

爲辨析漏管問題及其原因,巡迴檢察組在上述工作基礎上,以刑事裁判“生效日”爲參照,對超出10日未赴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人員,開展進一步覈實,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案件主審法官以及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全面固定相關證據,準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

“2024年以來,撫順市檢察機關認真落實最高檢黨組部署要求,按照‘哪裡問題突出就巡迴哪裡,哪類問題突出就巡迴哪類問題’的思路,因地制宜開展‘社區矯正交付執行’專門巡迴檢察,全面覈查了全市761名社區矯正對象的交付執行情況,共發現52名社區矯正對象在交付執行環節不同程度存在緩刑考驗期計算錯誤、漏管等違法違規問題。截至目前,上述違法違規問題均已得到監督糾正。”撫順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主任馬忠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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