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約爭議摃上交部 高鐵提五點聲明
臺灣高鐵說明如下:
1.本公司與交通部訂有「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合約」)作爲雙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規範,其中明訂簽約後即應成立「協調委員會」,用以解決任一方履約時之爭議事項與未盡事宜,換言之「協調委員會」原即爲合約中常設性之爭議協調組織。
2. 本公司前已多次向交通部請求,就業已發生合約文字解釋疑義與涉及合約未盡事宜等爭議進行協商,其中包括:可列入C2票價因子之優惠項目,及平穩專戶動支範圍/申請程序等事項,盼尋求解決歧見,惟迄今雙方仍未能有共識。因此,本公司依合約機制,積極研議尋求「協調委員會」協助解決爭議,並依董事決議續處,以落實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權益。
3. 高鐵票價計算公式於2015年財務解決方案後,依雙方合約機制即已將法定及行銷優惠均納入交叉補貼機制。本公司僅就票價計算C2因子項目與交通部進行協調以釐清疑義,實爲確保公司未來可因應市場變化,自主規劃多元、彈性之行銷優惠方案,以符合旅客需求。
4. 依「興建營運合約」有關平穩專戶動支方式規定,動支事由包括:「票價優待或調降票價」、「辦理臺灣南北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及「配合政府政策」等三項,惟目前交通部僅依「配合政府政策」一項,即將專戶內之款項全額挹注鐵道發展基金,無疑形同排除另兩項動支事由之適用。因此,本公司就興建營運合約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之適用範圍與交通部協調解釋,以釐清合約中之未盡事宜。
5. 臺灣高鐵爲上市公司,經理部門各項作爲均依循公司治理程序進行,本案爲董事會中報告議案,是依據經理人忠實義務,併兼顧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依合約規定所進行爭議處置,除了希望董事予以支持外,歡迎董事於董事會中充分表達意見,共同落實良好公司治理。